一位弱势大学生创业者的呼喊:关乎企业生死的“48小时条款”头条

// 2024-01-23
一位弱势大学生创业者的呼喊:关乎企业生死的“48小时条款”...

员工集多种疾病与一身,48小时内因原生疾病导致的死亡,到低算工伤还是自然死亡?

关乎企业生死的“48小时条款”,应从严把握。

大家好,我是一名大学生创业者,有大学生创业证,做过销售、文化传媒等工作,最终机缘巧合的机会,从事物业管理行业。起初,我们对法律不懂,只给员工买了意外险,但忽略了雇主责任险,当一名员工,因自身多种疾病于一身,且未如实向公司报告实情的情况下,在该死亡人员又一次住院治疗后的两个月,出现急性上消化道出血,引发了失血性休克,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,判定为“工伤”,而我司一直认为是自然死亡,可是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,不采纳我公司的意见,坚持认定为“工伤”。疫情之后,生意难做,经济环境不好,在这种情况下,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仍然无条件支持劳动者,对企业发展产生严重阻碍,企业到了生死的边缘,不得以才写出这篇文章。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5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: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……”这一条款,通常被称为“48小时条款”。

一旦发生“48小时条款”视同工亡的情况,企业就将面临上百万的赔偿。这笔巨额赔偿款,对于小企业来说,是一笔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赔偿。也正因为如此,最高院一再强调,应从严把握“48小时条款”。但是很可惜,司法实践中,还是有不少有失公允的判例,不尊重法律的根本精神,任意扩大“48小时条款”的适用,导致企业不堪重负。

近期,南京的一家物业公司盱眙分公司,正面临这种生死存亡的境地。

荣先生生前是这家物业公司的保安,虽年近六十,但为了贴补家用,还是坚持到物业公司上班。初入保安公司,荣先生并未如实告知公司自己已经身患肝硬化、高血压、肠胃病等多种疾病。即便是刚从医院做完肠道手术之后,没有给自己居家康复的时间,仍然到公司上班。很不幸,在出院两个月后,荣先生的病情继续恶化,临近下夜班的荣先生出现急性上消化道出血,引发了失血性休克,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。因荣先生的死亡距离出血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,被认定为工伤,进而家属向公司索赔上百万元的赔偿款。

荣先生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,是有待商榷的。荣先生死亡当天出现的“急性上消化道出血、失血性休克”只是原生疾病严重状态的临床表现或并发症状,并非属于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“突发疾病”。最高院对于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形,多次明确答复不应当认定为工伤。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,应充分研判事实和法律,给予企业和员工相对公平的处理,而不是机械理解法律规定,一味地偏袒劳动者,真正地做到让每个老百姓都能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。

企业都到了生死边缘,难道政府就不该支持企业吗?荣先生已经到了自然死亡的时刻,难道一定要判定为工伤吗?借问苍天,何为?

国家支持大学生创业,支持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,难道法律也不该支持吗?因为在其他省份,类似这种情况,有判定为非工伤的案例的,而江苏省一直以来,都支持为工伤。

此致

----一位弱势大学生创业者的呼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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